【颱風災後救助】及【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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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過後,你或你的朋友是否也有災損嗎!把握災後30天內喔!Sky整理行政院的【颱風災後救助及便民措施】和財政部的【梅姬颱風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提供給有需要的朋友!

梅姬颱風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財政部從優、從寬、從速處理
財政部表示,梅姬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積極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財政部已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將主動派員赴受災地區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秉持從優、從寬、從速原則辦理,協助民眾重建家園。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於上班時間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梅姬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0928

備註 :
一、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5 萬元以下者,得由村里長出具證明申報災害損
失列舉扣除額。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下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
三、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
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 3 年。所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符合上開規定之民眾,可依財政部訂定之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四、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各項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 )下載。
五、服務窗口服務專線:
國稅局 0800-000-321 地方稅稽徵機關 0800-086-969

資料來源:連結


颱風災後救助及便民措施(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105 年 9 月 23 日)

一、 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衛生福利 部
死亡救助
符合以下要件,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發給每人 20 萬元: 一、因災致死者。 二、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死亡者。
三、因災害而失蹤,經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 確定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
各地方政府社會局 處
內政部
(役政署)
一、役男服役期間,家屬經核列為生活扶助戶者,因天然災害死亡,
每人核發 6 萬元急難慰助金。 二、替代役役男於服勤期間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因特別災害(地震、
颱風、水災、火災等天然災害或外在不可抗力之情事)死亡或失 蹤,每人核發 1 萬元慰勞金。
1.役男戶籍所在地之 鄉(鎮、市、區)公 所兵役單位
2.
(1)內政部役政署 (2)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 會
死亡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死亡
者。每人發給慰助金 40 萬元。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原住民族 委員會
原住民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疫災、職業災害、
山難、空難、海難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其
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  55 個原住民族
死亡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 5 萬元。 地區之原住民族行

政單位。

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 一、榮民死亡致無力殮葬,最高救助金額為 2 萬元。 二、就養榮民亡故,自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其無職業現居住於臺

灣地區之配偶或職系血親,持本人有效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

者或榮民證者,發給一次性重點救助金 3 萬元。

三、服役 10 年以上而未就養且未領有軍公教等政府機關核發月退休 俸(金)之有眷榮民死亡,其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直系 血親,未申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發給喪葬補助費(慰問金), 且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得 自榮民亡故之日 6 個月內,向榮民服務處申請一次性喪葬慰問

金 1 萬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所屬各榮 民服務處
教育部 「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可向所就讀之學校提出申請,說明 如下:

一、申請資格:

(一)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但不包 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 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25歲之 學生。

(二)家庭總收入依最近1年所得總額未滿新臺幣100萬元或土地及 房屋價值合計未滿新臺幣1000萬元。

教育部秘書處 楊惠婷

02-77367742

朝陽科技大學學產 基金專案辦公室 白凌禎、甘敬琳 04-23323000 分機

5066、5067

教育部國教署

    二、發放標準:

(一)學生死亡核給新臺幣1萬元。

(二)其父母或監護人死亡核給新臺幣2萬元。 三、備註事項: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如父母

雙方發生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蔡昆明

04-37061341

衛生福利 部 失蹤救助 人民因災致行蹤不明者,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發給每人 20 萬元。 各地方政府社會局 處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 會 一、失蹤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二、每人發給慰助金 40 萬元。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網址:www.rel.org.tw

原住民族

委員會

原住民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疫災、職業災害、

山難、空難、海難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其 失蹤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 5 萬元。

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  55 個原住民族

地區之原住民族行 政單位。

教育部 「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可向所就讀之學校提出申請,說明 如下:

一、申請資格:

(一)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但不包 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 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25歲之 學生。

(二)家庭總收入依最近1年所得總額未滿新臺幣100萬元或土地及

教育部秘書處 楊惠婷

02-77367742

朝陽科技大學學產 基金專案辦公室 白凌禎、甘敬琳 04-23323000 分機

5066、5067

教育部國教署

    房屋價值合計未滿新臺幣1000萬元。 二、發放標準:其父母或監護人失蹤達 6 個月以上核給新臺幣 1 萬

元。 三、備註事項: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如父母

雙方發生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蔡昆明

04-37061341

衛生福利 部 重傷救助 人民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者,自住院之 日起 15 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金

額者,中央政府每人發給 5 萬元,地方政府每人發給 10 萬元。

各地方政府社會局 處
內政部

(役政署)

一、役男服役期間,家屬經核列為生活扶助戶者,因天然災害致重 傷者,每人核發 2 萬元急難慰助金。

二、替代役役男於服勤期間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因特別災害(地震、 颱風、水災、火災等天然災害或外在不可抗力之情事)重傷,每 人核發 5,000 元慰勞金。

1.役男戶籍所在地之 鄉(鎮、市、區)公 所兵役單位

2.

(1)內政部役政署 (2)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 會 一、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者,自住院之 日起 15 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 額者。

二、每人發給慰助金 10 萬元。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網址:

www.rel.org.tw

原住民族 委員會 原住民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疫災、職業災害、

山難、空難、海難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其 受重傷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 3 萬元。

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 55 個原住民族 地區之原住民族行

雖無人傷亡惟家庭生計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 1 萬元。 政單位。
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 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 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 2 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為新臺幣 1 萬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所屬各榮 民服務處
教育部 「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可向所就讀之學校提出申請,說明 如下:

一、申請資格:

(一)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但不包 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 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25歲之 學生。

(二)家庭總收入依最近1年所得總額未滿新臺幣100萬元或土地及 房屋價值合計未滿新臺幣1000萬元。

二、發放標準:

(一)學生傷病住院7日以上核給新臺幣1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 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2萬元。

(二)其父母或監護人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7日者,核給新臺 幣5千元;住院達7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1萬元;符合全民健

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2萬元。 三、備註事項: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教育部秘書處 楊惠婷

02-77367742

朝陽科技大學學產 基金專案辦公室 白凌禎、甘敬琳 04-23323000 分機

5066、5067

教育部國教署 蔡昆明

04-37061341

 

二、 生活扶助(安遷、住宅重建重購、租屋、淹水救助、緊急物資賑助、生計困境、臨時工作、特殊事故慰問、保 險便民措施)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衛生福利 部 安遷救助 人民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限已辦戶籍登記並居住於 現址),地方政府每戶發給最高 10 萬元(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 5

口為限,每人 2 萬元)。

各地方政府社會局 處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 會 一、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二、每人發給慰助金新臺幣 1 萬元,每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 5 口

為限。(限已辦戶籍登記並居住於現址) 三、安遷、租屋、住戶淹水賑助,以賑助 1 項為限。 四、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災害發生後 3 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載明申請賑助種類、 具體事實,備函向本會提出申請,本會審查通過後將賑助金額 滙撥至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發。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網址:www.rel.org.tw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 會 住宅重建 重購 一、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民重建或 重購。

二、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 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者。按每戶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網址:www.rel.org.tw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人數計算,每戶人數 2 人以下者,賑助 40 萬元;每戶人數 3 人

以上者,賑助 50 萬元。 三、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

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之  1.5  倍

者。按每戶人數計算,每戶人數 2 人以下者,賑助 20 萬元;每

戶人數 3 人以上者,賑助 25 萬元。 四、個別申請:由災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及初審,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複審彙整造冊,於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日起

3  年內核轉本會申請。本會核定後將賑助金額撥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轉發。 五、集體遷建:由主辦機關彙整造冊並審核符合規定後,於重大天

然災害發生日起 3 年內核轉本會申請,本會核定後將賑助金額 撥入主辦機關設立之專戶。

原住民族

委員會

原住民住

宅重建補 助

一、原住民受災戶係指具備下列資格之家戶:

(一)依內政部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住宅重建原則公告須遷移之危機 戶。

(二)曾受中央及地方機關核定之集體遷建戶。

(三)其他因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家戶。 二、補助金額以原住民受災戶每月每人平均收入與內政部公布該地區

受 災 住 宅 所 在 地 之

鄉(鎮、市、區)公所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最低生活費之一定乘數比較定之:

(一)4.5倍以下者,每戶補助50萬元。

(二)6倍以下,超過4.5倍者,每戶補助35萬元。

(三)超過6倍者,每戶補助20萬元。

前項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住宅興建成本之50%,且興建總樓地板面積 不得低於50平方公尺。

受災戶不得以同一天然災害所受之損失,向其他中央或地方機關申 請住宅重建補助。另重建之住宅應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原住民族

委員會

天然災害

原住民住 宅重建專 案貸款

一、本貸款之申請,由受災縣市政府填具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送本

會申請:

(一)經議會通過之貸款計畫書及證明文件,貸款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貸款用途、年限及償還來源等。

(二)自籌款、貸款預算及補助款或其他資金來源之文件。

(三)計畫經費估算表。

(四)債務狀況:歷年向外貸款未償還本息明細表。

(五)財務能力:財務狀況說明表。

(六)住宅重建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當地產業整體發展之規劃、災民 居住、就學及就業等配套方案。

原住民族委員會

02-89953240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七)其他特殊文件,視實際需要提供。

二、本會受理申貸案件,由作業單位審查,提經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同 意後送本會核定,並由主辦機關將借款契約函送本會辦理簽 約,簽約完成後即可申請撥款。

原住民族

委員會

經濟產業

貸款、青 年創業貸 款及微型 經濟活動 貸款

一、針對原住民企業戶或一般家庭,提供低利優惠貸款:

(一)經濟產業貸款:事業週轉金貸款最高新臺幣400萬元;資本用 途貸款最高新臺幣1,200萬元,年息1.22%。

(二)青年創業貸款:創業準備金及開辦費貸款,最高新臺幣200 萬元,年息1.22%。

(三)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

1.生產用途貸款:最高新臺幣30萬元,年息1.22%。

2.消費及周轉用途貸款:最高新臺幣20萬元,年息1.72%。

二、已貸款成功者,遇天然災害、經濟因素或不可抗力,得向原貸 款之金融機構申請本金緩繳及延長還款年限。

三、經查證確實無力清償利息或本金者,亦得申請貸款減免。

原住民族委 員 會 金

融服務專線

0800-508-188

原住民族

委員會

臺灣原住

民族精實 創業輔導

經原民會核定補助經費者,遇天然災害,得向原民會申請變更計畫

內容,將原核定經費改用於災後產業重建用途。

原住民族委員會

02-89953243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計畫    
原住民族

委員會

原住民族

知識創意 經濟 – 產 業示範區 計畫

經原民會核定補助經費者,遇天然災害,得向原民會申請變更計畫

內容,將原核定經費改用於災後產業重建用途。

原住民族委員會

02-89953250

內  政  部

(役政署)

房屋倒塌 救助 一、役男服役期間,家屬經核列為生活扶助戶者,因天然災害致房 屋半倒(倒塌面積 2/3)者每戶核發 1 萬 5,000 元,全倒者(倒塌面 積 2/3 以上)每戶核發 3 萬元。

二、替代役役男於服勤期間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房屋以役男戶籍地 為主)因特別災害(地震、颱風、水災、火災等天然災害或外在不 可抗力之情事)致房屋半倒(倒塌面積 2/3)者每戶核發 5,000 元, 全倒者(倒塌面積 2/3 以上)每戶核發 1 萬元。

1.役男戶籍所在地之 鄉(鎮、市、區)公 所兵役單位

2.

(1)內政部役政署 (2)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

經濟部 淹水救助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第 26 條第 2 項或水災災害救助

種類及標準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所訂災害救助規定,自行編列

預算,視財政狀況發放,每戶最高發放 2 萬元。。

1.經濟部水利署:

0800-212-239

2.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鄉鎮市區公 所災害救助單位

內  政  部

(役政署)

一、役男服役期間,家屬經核列為生活扶助戶者,因天然災害致房 屋淹水 20 公分以上每戶核發 1 萬元,50 公分以上每戶核發 1 萬 1.役男戶籍所在地之 鄉(鎮、市、區)公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5,000 元,100 公分以上每戶核發 2 萬元。農田(魚塭)埋沒或流失 未達 0.1 公頃核發 2,000 元,0.1 公頃以上未達 0.3 公頃核發 4,000 元,0.3 公頃以上未達 0.5 公頃核發 6,000 元,0.5 公頃以上未達 0.7 公頃核發 8,000 元,0.7 公頃以上核發 12,000 元。

二、替代役役男於服勤期間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房屋以役男戶籍地 為主)因特別災害(地震、颱風、水災、火災等天然災害或外在不 可抗力之情事)致房屋淹水 20 公分以上每戶核發 2,000 元,50 公 分以上每戶核發 3,000 元,100 公分以上每戶核發 5,000 元。農

田(魚塭)埋沒或流失 0.1 公頃以上未達 0.5 公頃核發 2,000 元, 0.5

公頃以上核發 5,000 元。

所兵役單位

2.

(1)內政部役政署 (2)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 會 淹水救助 一、低收入戶及已列入政府扶助之中低收入家庭,住屋因水災淹水 達 50 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 1 門牌為 1 戶計算。 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 事實認定之。

二、每戶發給 5,000 元。

三、安遷、租屋、住戶淹水賑助,以賑助 1 項為限。 四、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災害發生後 3 個月內,備函敘明請領賑助種類、戶數及具體事 實向本會提出申請,本會審查通過後將賑助金額滙撥至該直轄 市、縣(市)政府轉發。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網址:

www.rel.org.tw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 會 緊急物資 賑助 一、因災緊急所需民生物資短缺之災區。 二、同一災區最高賑助 10 萬元。

三、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災害發生後 3 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載明申請賑助種類、 具體事實,備函向本會提出申請,本會審查通過後將賑助金額 滙撥至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發。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網址

www.rel.org.tw

租屋賑助 一、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二、依租賃契約書所載實際租期、租金賑助,但每人每月最高租屋

慰助金 3,000 元,每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最多 3 口為限,賑 助期間最多為半年。

三、安遷、租屋、住戶淹水賑助,以賑助 1 項為限。 四、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災害發生後 3 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載明申請賑助種類、 具體事實,備函向本會提出申請,本會審查通過後將賑助金額 滙撥至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發。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網址:www.rel.org.tw

原住民族

委員會

生計困境

補助

原住民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疫災、職業災害、

山難、空難、海難及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雖 無人傷亡致家庭生計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 1 萬元。

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 55 個原住民族 地區之原住民族 行 政單位。

原住民族 重大天然 原住民族委員會將視受災情形,提供受災區域原住民最長 30 日災後 TEL:02-89953179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委員會 災害災後

重建臨時 工作

重建臨時工作機會。 FAX:02-85211651

網址:

http://www.apc.gov.tw/

勞動部 天災臨工 一、補助對象:受災失業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災區之受災民眾。

(二)因受僱於災區之受災事業單位致失業者。 二、辦理方式:

檢附相關受災或失業離職證明,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 登記,將優先推介至臨時工作用人單位上工,並發給津貼。

三、補助標準:按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發給 176 小時。

勞動力發展署

0800-777-888

http://www.wda.gov.tw/

衛生福利 部 健保保險

費補助

將比照之前協助莫拉克風災受災民眾之模式,給予行政院公告災區

之受災居民 6 個月健保費補助,減少其經濟負擔。

各縣市政府

(社會局)

衛生福利 部 就醫費用

補助

一、補助範圍:民眾因災就醫時如需住院,其 3 個月內免繳部分負 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

二、院所費用申報:災民就醫之相關費用,由醫療院所按月循醫療

費用申報模式,向健保署申報。 三、行政院未公告災區前的就醫費用,可核退:未來如屬行政院公

告災區範圍內之災民,因災住院之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 可以申請核退。

中央健康保險署各

分區業務組 0800-030-598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勞動部 勞、就保 保險費支 應及傷

病給付

一、補助對象:災區受災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二、辦理方式:

(一)災區受災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災後 6 個月之保險 費免繳,由勞保局依縣市政府所送名冊主動辦理。

(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可向勞保局申請緩繳 6 個月。

(三)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者,填寫傷 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連同傷病診斷書,向勞保局申請 傷病給付。

三、補助標準:

(一)災區受災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災後 6 個月之保險

費由中央負擔;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可緩繳 6 個月。

(二)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者,得請領 傷病給付;相關給付案件勞保局將從寬、從簡、從速原則辦 理。

勞工保險局

02-89680782

http://www.bli.gov.tw

勞動部 重大災害 職業訓練 協助 一、補助對象:受災民眾、事業單位。 二、辦理方式:

(一)失業災民參加勞動部所屬各分署自辦及委託辦理之各類職前

訓練課程,得免甄試入訓。

(二)在職之受災者得參加勞動部所屬各分署自辦或產業人才投資 方案之各類在職訓練課程。

勞動力發展署

0800-77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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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三)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與勞工達成減少正常工時達 2 週

16 小時之符合資格事業單位,規劃並辦理勞工訓練課程者, 最高補 助訓練費用 190 萬元,並補助事業單位員工於無法 出勤時段參加事業單位、本部所屬各分署自(委)辦訓練課程, 依實際參訓時數比照基本工時補助訓練津貼,每月最高補助 100 小時。

三、補助標準:受災民眾參加職業訓練得免負擔訓練費用、事業單 位辦訓費用及員工參訓津貼補助。

勞動部 培力就業 計畫 一、補助對象:受災地區之民間團體 二、辦理方式:向各所屬轄區分署提出計畫申請。

三、補助期限:培力就業計畫至少以 1 年為原則。

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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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 特殊事故 慰問 榮民(眷)遭逢重大意外事件或特殊急難事故者,由本會首長或其 授權之人發給慰問金最高以 5 萬元為限。榮民服務處並得依實際狀 況濟送民生物資。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所屬各榮 民服務處
勞動部 暫緩繳付 貸款本息 一、補助對象:已申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就業保險失業者 創業貸款」之貸款受災戶。

二、辦理方式:持颱風受災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請。 三、協助措施及期限:暫緩繳付貸款本息 6 個月。

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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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緊急救難 各關啟動「緊急救災快速通關單一窗口」機制,採隨到隨辦方式受 臺北關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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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救濟物 資進口
理緊急救難器材、救濟物資之進口通關,並協調各相關單位提供立 即答詢通關疑義問題。
電話:03-3834161 分 機 121
基隆關
電話: 02-24202951
分機 2124
臺中關
電話: 04-26565101
分機 230
高雄關
電話:07-5628261
金管會
金融協助 措施
一、協助辦理災後理賠、保費繳納及專案貸款等服務。 二、協調各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提供受災戶之企業及個人天然災害
貸款。 三、受災民眾所在地區如經行政院公告為災區,該民眾得依「金融
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向金融機構申請貸 款展延,並由政府予以利息補貼。
銀行局
02-89689685
保險局
02-89680782

 

三、 農林漁牧救助(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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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現金救助
一、 公告現金救助地區,農民於公告翌日起 10 日內向鄉(鎮、市、 區)公所提出申請。(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公告日為 9 月
15 日) 二、救助項目及救助額度如附表 1。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業天然救助辦法第 5 條規定之農民。
(二)所申報救助項目損失率達 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 額度予以救助;未達 20%者不予救助。
(三)同產季同項農產品,救助以一次為限。
1.現金救助專線
0800-071688
2.輔導處
02-23124605
3.農糧署
049-2341013
4.漁業署
02-23835728
5.畜牧處
02-23124002
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低利貸款
一、公告低利貸款地區,農民於公告翌日起 10 日內向鄉(鎮、市、 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公 告日為 9 月 15 日)
二、貸款項目、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 2。 三、貸款利率為年息 1.04%。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於受災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 15 日內,檢
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貸款經辦 機構提出申請。
五、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
1.低利貸款專線
0800-388599 轉 5860
2.農金局
02-33935820
3.農糧署
049-2341013
4.漁業署
02-23835728
5.畜牧處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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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之申請超過 10 日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覈實認定後, 逕予受理。
六、本次受災作物以果樹為主,考量果樹栽種所需之成本時間,爰
貸款額度為 75 萬/公頃,貸款期限最長 10 年,本金寬緩期限最
長 2 年。若屆期仍有還款困難,可依規定再申請展延。 七、擔保不足之農漁民,可由貸款經辦機構協助送請農信保基金提
供保證。
02-23124002
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產業輔導 措施
一、已啟動技術服務團協助農民復耕、復建,加強技術輔導,如整 枝修剪、肥培管理及病害防治等,讓果樹恢復樹勢,以利下一 期開花結果。
二、國產有機質肥料:補助國產有機質肥料每公頃 9 千元(使用 6 公 噸)。
三、農業設施方面:
(一)針對設施結構強化部分,本(105)年已增列加強型蔬果水平棚 架網室每公頃補助 60 萬元。
(二)設施受損嚴重者:得比照蘇迪勒災損設施專案補助措施,補 助 1/3 原地重建。
農糧署
049-2341146

 

四、 租稅減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娛樂稅、租金減免、汽車燃料使用 費計徵)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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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所得稅減 免
一、受災戶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 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二、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 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
查。 三、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15 萬元
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
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 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 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1.災區納稅義務人可 至財政部稅務入 口網
www.etax.nat.gov.tww→書表及檔案下 載→國稅申請書 表及範例下載(或 地方稅申請書表 及範例下載),下 載相關書表,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向 管轄稅捐稽徵機 關提出申報(請) 稅捐減免。
2.諮詢專線:
(1) 國稅局免費服務 專線:
0800-000-321
財政部
營業稅減 免
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 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財政部
貨物稅減 免
一、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 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 4 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87
條規定,檢具有關事證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申請退稅或銷案。 二、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 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 1 個月。 (2) 地方稅稽徵機關 免費服務專線: 0800-086-969
財政部 菸酒稅減 免 一、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 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 6 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39 條規定於

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 局報備,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 福利捐或銷案。

二、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 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 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 延 1 個月。

財政部 房屋稅減 免 一、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房 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

二、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 3 成以上不及 5 成者,房屋稅減半徵

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 5 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 徵房屋稅。

財政部 地價稅減 免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 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

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 出申請。

財政部 娛樂稅減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
權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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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 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財政部
租金減免
國有土地承租戶受災造成農作物受損或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者,
由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事處)主動提供出租資料,請轄區鄉(鎮、 市、區)公所及災害防救機關辦理查定後據以減免租金。於受理承租 人自行提出申請時,亦當儘速辦理。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2-2771-812 轉 1221
及  02-87710953,或
就 近向國產 署所屬 分 署( 辦事 處) 查 詢。
財政部
協助重建
國有基地承租戶有災後修復地上房屋需要,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 當即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協助辦理修、重建事宜。
財政部
暫緩催租
暫緩辦理災區承租戶欠租催繳及占用戶使用補償金追收作業。

 

五、 企業復原(工廠災後訪視及重建技術相關協助、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

權屬機 關
救助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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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工 廠 災 後 訪 視
及 重 建 技 術 相 關協助
成立災後復建服務團,提供下列服務: 一、提供稅賦減免申請表格,並指導或協助申報。
二、提供貸款訊息,若有需要將協助轉介。 三、提供與受災有關之技術輔導、工業安全等諮詢服務及轉介輔導。
經濟部工業局產業 競爭力發展中心
陳   兆    祥    經       理
0936317428 或
免付費電話:
0800-000-257
經濟部
企 業 受 災 諮 詢 協助
一、提供受災企業政府資源協處措施等相關諮詢服務。 二、協助受災企業財會輔導、復舊(重建)融資免費諮詢、寬延票據協處
及到廠診斷服務等協助。
三、協助受災企業與金融機構債權債務協商。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馬上辦服務中心) 0800-056-476
經濟部
企 業 貸 款資訊
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 一、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就申貸企業個別狀況核貸。 二、用途:重置(修建、修復)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等資本性支出
貸款,購置原物料、商品等週轉金。
三、最高為郵政儲金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1 %,機動計息。 四、依承貸金融機構之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
關規定,送請提供最低八成最高九成之信用保證,保證期間免收保 證手續費。
(受災害次日起 4 個月內向承貸銀行提出申請)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0800-056-476
或承辦銀行
權屬機 關 救助項 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經濟部 企 業 貸 款資訊 企業小頭家貸款 一、對象: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登記,僱用員工人數未滿

五人之營利事業。

二、額度:

(一)週轉性支出每一事業申請本項貸款最高額度為新台幣 500 萬元, 惟受災事業不受額度限制。

(二)資本性支出最高以不超過計畫經費之八成為原則,得由承貸金 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整。

三、利率:由承貸銀行自訂。保證成數八成以上者,貸款利率最高依 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2.625%,機動計息。

(受災企業信保基金保證一律 9 成且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0800-056-476

或承辦銀行

經濟部 企 業 貸 款資訊 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 一、額度: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八成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請人餘額

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8,000 萬元,得分次申請。 二、用途:新購置之土地、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 三、最高不得超過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 2%,機動計息。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0800-056-476

或承辦銀行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管理會

購 置 自

動 化 機 器 設 備 優 惠 貸

一、額度:

(一)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及申貸額度核定,核貸 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

(二)申請人申請核准適用本貸款總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四億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2-25633156#2569

或承辦銀行

(週一至週五

權屬機 關 救助項 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元,每一貸款計畫限由一家承貸銀行承貸,惟聯貸案下之貸款 計畫得由各參貸行共同承貸。

二、用途:購置自動化設備、購置電腦軟、硬體等投資計畫。

09 :00-18:00)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管理會 住 宅 重 建 修 繕 貸款 一、貸款額度最高 200 萬元,可用於支應災區民眾購屋、住宅重建或 修繕等支出項目。二、如需購置日常生活必需配備,包括自用之 傢俱、家電及交通工具等,最高以 20 萬元為限。

二、利率: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1%,機動計息。 (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保證一律 8 成且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臺灣企銀總行

02-25597171#3153

趙小姐 或承辦銀行

中 央 銀 行/ 臺灣 票 據 交

換所

票 據 重 大 災 害 註記 支票存款戶因遭受不可抗力之重大災害,致影響其票款清償能力者, 得檢具證明文件向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核轉當地票據交換所辦理 重大災害之註記,經辦妥註記者,自災害發生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所發

生之存款不足退票,在此期間暫不因各該退票達三張而通報為拒絕往 來戶,且於該期間內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者, 其退票紀錄不對外提供查詢。

支存戶銀行

或台灣票據交換所

02-2392-2111

#612

中 央 銀 行/ 臺灣 票 據 交

換所

企 業 票 據 紓 困 註記(寬

延 票 據 處理)

支票存款戶因財務困難,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紓困,經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輔導有案,並由中央銀行函轉台灣票據交換所 辦理紓困註記,自紓困案核轉台灣票據交換所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及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寬延期限內所發生之存款不足退票,在此期 間暫不因各該退票達三張而通報為拒絕往來戶,且於該期間內辦妥清 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者,其退票紀錄不對外提供查詢。

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 馬上辦服務中心 0800-056-476
權屬機 關
救助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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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暫 緩 繳 付 貸 款 本息
一、補助對象:已申貸「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 款」、「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之貸 款受災戶。
二、辦理方式:持颱風受災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請。 三、協助措施及期限:暫緩繳付貸款本息 6 個月。
勞動力發展署
0800-777-888

 

六、 證件核發及便民服務(免健保卡看病、申請國民身分證掛失、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申請核發戶籍謄本、申請 補領戶口名簿、臨時證明書換領國民身分證、因撤離而至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案件)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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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
免健保卡
看病 ( 例 外就醫)
民眾因颱風、水患期間無法持健保卡就醫者,得以「例外就醫」方
式就醫,醫療院所於例外就醫名冊上填寫就醫日期、就醫類別(門、 住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連絡電話及地址後,即可以健 保身分就醫。
中央健康保險署
各分區業務組
0800-030-598
衛生福利 部
免費換發 健保卡
民眾健保卡因風災毀損致不堪使用,可免費換發一張新卡。
中央健康保險署各
分區業務組
0800-030-598
內政部
受災民眾
申請國民 身分證掛 失
一、本項服務免收規費。
二、受災民眾本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或電話向其戶籍地或指 定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由受理戶政人員代填申 請書。
1996 內政服務熱線
內政部
申請補發 國民身分 證
一、本項服務免收規費。
二、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 理,經戶政事務所查對身分人貌無誤後,依規定補發國民身分 證。
1996 內政服務熱線
內政部
申請核發 戶籍謄本
一、本項服務免收規費。 二、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三、請申請人提具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護照、居留證、
1996 內政服務熱線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定居證或入出國許可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由戶 政事務所代填申請書查明後核發。

四、如無法提具身分證明文件者,請民眾敘明事由並表明身分,由

戶政人員主動查明辦理。

內政部 申請補領 戶口名簿 一、本項服務免收規費。 二、由戶長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三、請申請人提具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受託人提具身分 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護照、居留證、定居證或入出國許 可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由戶政事務所代填申請 書查明後核發。

四、若無法提具身分證明文件,請民眾敘明事由並表明身分,由戶 政人員主動查明辦理。

1996 內政服務熱線
內政部 因撤離而 至現住地 戶政事務 所辦理戶

籍案件

一、均免收規費。 二、受災民眾因就醫、撒離等事,現居住非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轄區,如欲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證明文件,可向居住地之 戶政事務所申請。

三、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採行政協助方式,將相關申請書表傳真(或 以電子郵寄)至其戶籍地或指定之戶政事務所,據以辦理登記。

1996 內政服務熱線
內政部 保險費補 助 將比照之前協助莫拉克風災受災民眾之模式,給予行政院公告災區 之受災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減少其經濟負擔。 勞工保險局

02-89680782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http://www.bli.gov.tw
交通部 補發汽機

車駕照

、行車執 照、牌照 登記書等 業務

檢附身分證、臨時身分證、駕駛執照,及村里長、或警察局派出所、

或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辦理。

(一)積欠交通違規罰鍰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繳納,得展延。

(二)免繳辦理所需之公路監理規費。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

02-2763-0155

臺 北 區 監 理 所  :

02-26884366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

03-5892051

臺 中 區 監 理 所  :

04-26912011

嘉 義 區 監 理 所  :

05-3623939

高 雄 市 區 監 理 所 :

07-3613161

高 雄 區 監 理 所  :

07-7711101

交通部 車 輛 報 廢、繳註 銷、停駛

及號牌遺 失或損壞

憑前項有關證明或當事人切結書等辦理。

(一)積欠交通違規罰鍰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繳納,得展延。

(二)免繳辦理所需之公路監理規費。

交通部 車輛定期 檢驗及交 通違規罰

鍰繳納與 裁罰

憑身分證、臨時身分證、駕駛執照,及村里長、或警察局派出所、 或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辦理。
交通部 汽車燃料 使用費計 一、憑身分證、臨時身分證、駕駛執照,及村里長、或警察局派出 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或當事人切結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書等。 二、憑身分證、臨時身分證、駕駛執照,及村里長、或警察局派出

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或當事人切結

書等及汽車修理廠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辦理車輛報廢、繳註銷、停駛者。

(二)辦理汽車修護者,按修車日數減免之。

交通部 職業駕駛 執照審驗 憑身分證、臨時身分證、駕駛執照,及村里長、或警察局派出所、 或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辦理。
交通部 受災車輛 所有人死 亡之車輛

繼承過戶 或報廢、 繳註銷牌 照

檢附村里長、或警察局派出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 之證明辦理。 交通違規案件免罰及積欠汽車燃料使用費免繳,辦理汽車繼承過戶

者免徵是項規費。

中華郵政 儲匯 一、 自即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受理相關儲匯業務免收手續 費,說明如下:

(一)臨櫃跨行通匯及劃撥愛心捐款免收手續費。

(二)受理受災民眾辦理存摺、存單及金融卡之掛失補副、更印及 更換存摺等,或辦理存款餘  額證明、支票掛失止付及調閱交

0800-700365

( 24 小時無休客服專線)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易資料時,一律免收服務工本費。

二、 受災支票存款戶,致影響其票款清償能力者,得檢具證明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核轉台灣票據交換所辦理重大災害之註記。

三、 自動化服務機器(ATM)、金融 XML、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及 全國性繳費(稅)平台等系統之賑災捐款免收跨行手續費,及 健保卡臨櫃申請補發時免收工本費等,將俟財金公司及健保署 通知後辦理。

中華郵政 壽險 一、 放寬並加速理賠:因颱風不幸罹難之保戶,由理賠受益人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經確認後簽名及蓋章於相關單據上,即可於郵 局櫃檯先行領取基本保額理賠款;另對於受傷的保戶,經確認

住院天數後,可先申請其日額型之醫療給付。上述申辦理賠所 需檢附文件均可日後再行補齊。

二、  寬延繳納保險費與保全方面:

(一)寬延繳納保險費:自即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若因存 款不足無法轉帳扣繳保險費者,於寬限期間屆滿(保險費到 期日起滿 3 個月),保險費再給予 3 個月延長寬限期間。

(二)保險單如有毀損,免費補發保險單。

三、  房貸戶優惠措施:自即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房貸受災

戶可申請 1 年寬限期,寬限期間只付利息不還本金。受災戶若

符合本公司規定者,自災害發生日起算 3 個月內可申請小額修

0800-700365

( 24 小時無休客服專線)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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繕房屋貸款,借款額度為 20 萬元至 50 萬元間。
四、    受災保戶新增之保單借款免息:自即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受災保戶可申請新增之保單借款免息 3 個月。

 

一、 涉外事務(新住民因颱風致在臺受傷、死亡或失蹤,其親屬來臺之管道、申請外國護照遺失紀錄證明、外來人 口因災害證件污損或遺失處理方式)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內政部
新住民因
颱風致在 臺受傷、 死亡或失 蹤,其親 屬來臺之 管道
一、大陸配偶:
(一)奔喪適用對象: 1.大陸地區人民為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三親等內血親、配偶之
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死亡未滿 6 個月。
2.大陸地區人民與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且死亡未滿 6 個月之大陸地 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具有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關係。 但以 2 人為限。
(二)人道探視適用對象:
大陸地區人民其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 在臺灣地區遭遇不可抗拒之重大災變致死亡或重傷,或因重大 疾病住院。其申請案,每次以 2 人為限。經同意,得不受每次 2 人或親屬關係之限制。
(三)專案許可適用對象: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經協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專案 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
之活動。 二、外籍配偶及外籍人士:移民署將協調外交部協助辦理其家屬來
台奔喪或探病事宜。 三、香港及澳門居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因在臺親屬傷亡有緊急來臺
移民署
國際及執法事務組 協管科
02-23757372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需要,得依規定申請入臺;如遇特殊狀況(如非上班時段),移民 署將配合協處。
內政部
申請外國
護照遺失 紀錄證明
一、於國(境)內遺失者可向移民署各縣(市)專勤隊、服務站申請。 二、抵達機場或港口發現遺失者,可向抵達之機場或港口國境事務
隊申請。
移民署
國際及執法事務組 協管科
02-23757372
外來人口
(無戶籍 國民、外 國人、大 陸地區人 民、港澳 地 區 人 民)因災 害證件污 損或遺失 處理方式
外來人士於出境時係因風災已逾停留期限者,移民署各機場港口國 境事務大隊將協助辦理出境手續。
移民署
國際及執法事務組 協管科
02-23757372

 

二、 弱勢族群及心理諮商(助學金、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賑助、災民心理及防疫諮詢)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
助學金
一、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 高中職(五專前 3 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
二、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 9 月 10 日至 10 月 10  日;
第二(下)學期:每年 2 月 10 日至 3 月 10 日。
三、大專校院:每名 15,000 元。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
名 10,000 元。國中(小)學:每名 5,000 元。
四、合於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1 人填 1 表)由學校彙總申請文件寄交本會,審核通過後匯撥至學校轉 發。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網頁: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 會
失 依 兒 童、青少 年 、 老 人、身心 障礙者賑 助
一、因災致失去依靠,生活陷入困境,急需撫育或安養、養護者。 二、每人發給慰助金 2 萬元。 三、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災害發生後 3 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載明申請賑助種類、 具體事實,備函向本會提出申請,本會審查通過後將賑助金額 滙撥至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發。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網頁:
衛生福利
災民心理
及防疫諮 詢
一、提供災民和救災人員心理諮詢。
二、提供災民和救災人員防疫、傳染病相關訊息諮詢。
1.安心專線:
0800-788-995
2.防疫專線:1922
教育部
高級中等
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
教育部高教司(一般
權屬機關
救助項目
內    容
救助諮詢單一窗口
 
以上學校 學生就學 貸款緩繳
一、受傷學生︰除前開學雜費優待外,如需辦理就學貸款,可循貸 款程序辦理;另就學貸款係畢業後一年還款,爰學生尚無還款 問題,屆時如有還款困難,將可依本辦法第 11 條規定,發生經
本部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得申請緩繳貸款本息,每次 1 年最多
3 次,其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以減輕借款 人之還款負擔。於申請緩繳次數屆滿前,仍有緩繳需求,並經 向承貸銀行專案申請核准者,其申請次數不在此限。
二、亡故學生︰依規定由保證人代為還款;若借款人及保證人均死 亡,應由繼承學生權利、義務者代位清償。
大學) 林怡君
02-77366714
教育部國教署(高級 中等學校)
周煌智
04-37061120
經濟弱勢 學生就學 費用補助
可向學生所就讀高中職學校申請就學費用補助,申請資格及標準如 下: 高級中等學校得依「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 法」及「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作業要點」 之規定辦理。103 學年度以後入學,且未享有政府其他各類就學所 需相關費用補助或減免之學生,補助其就學相關費用基準如下: 一、就讀公立學校者:每學期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0 元。
二、就讀私立學校者:每學期不得超過新臺幣 2 萬元。
教育部國教署 廖怡欣
04-37061124

相關下載連結(資料來源:行政院)

  1. 颱風災後救助及便民措施一覽表0923版.pdf
  2. 附表1-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項目及額度.pdf
  3. 附表2-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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